0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作为劳动者他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
02.劳动者“隐瞒前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也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发生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03.计件工资制是否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
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04.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
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
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05.病假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病假期间,如果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如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凡是“医疗期解除”的,除了需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之外,有些地方有相应的地方政策,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0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吗?
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不能解除。期限届满仅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并非唯一条件。
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终止或解除。
07.劳动者组织罢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劳动者组织煽动罢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定。
08.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员工辞职给予了很大自主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员工辞职后交接期间发现怀孕又不想辞职一事,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决定继续留任,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绝。
09.用电子邮件辞职,有法律效力吗?
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10.志愿者服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如果是单纯的志愿者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是单位委派担当志愿者,属于代表单位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履行指派的志愿者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性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员工在外兼职,单位能否开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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